媒体:老年人就业不算劳动者算什么 老年人找工作更难了
2023-02-24 10:50:45记者以“超过退休年龄”“劳动争议”“工伤”等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搜索到多份相关民事判决书,劳动者起诉的原因主要为工作期间受伤等。例如,2022年4月8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上传的一起案例中,云南人阮某在湖州一建筑工地上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阮某要求工地项目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其超过退休年龄而不能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无法享受工伤保险。
那么,用人单位通常无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但他们在工作中又存在伤亡风险,这种情况下,超龄人员的劳动权益该如何保障?
在杨保全看来,对于就业老年人在工作中遭遇的伤害风险问题,社会主流观点认为不能按照工伤处理,而是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民法典有相关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主安排的雇佣活动中受到第三方伤害或意外伤害的,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一规定的保护力度,无法跟工伤制度相比。
王天玉分析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超过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作者只要仍在工作,不再适用劳动法规范,而归入民法调整范畴,也就是通过签订劳务合同调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一旦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中对相关内容语焉不详,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就存在真空地带,发生上述争议的风险非常大。
杨保全认为,为了依法鼓励条件合适的老年人进入就业市场,需要将老年人就业纳入工伤保险的体系中,应该针对就业老年人专门进行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老年劳动者分担成本,但不用跟现行社会保险挂钩,既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又对就业老年人加以制度保障,还分散就业老年人遭遇的工作风险。
“在制度完善之前,可以由国家相关机关联合出台司法解释,针对就业老年人突破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绑定关系,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在工作中受伤的老年人构成工伤,保护他们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要与时俱进,除了提供安全的劳动保障条件之外,积极为就业老年人办理商业意外保险等,通过商业保险机制补偿受到伤害的就业老年人,也降低用人单位的相关风险。”杨保全呼吁。
王天玉认为,对就业老年人来说,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与其他未退休的劳动者相同,其遭遇的劳动风险也是一样的,应该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之内。“毕竟,劳动行为才是工伤保险要保障的基础,而不是年龄。”
“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一种思路是,应该放开劳动关系主体的年龄限制,这样的话,在现行劳动法律框架下,老年人仍然是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工伤保险。另一种思路是,在法定退休年龄不改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扩大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将就业老年人纳入工伤保险,比如把工伤保险与其他险种拆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就业时,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王天玉说。
改革劳动法律制度
尽快出台顶层设计
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后,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探索将已达到退休年龄仍从事工作的人员,与工伤保险体系相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