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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逼吃粪便男孩家属已接受道歉 生而不教谁之过

2023-07-06 22:14:19

经调查,6月17日(星期六)15时许,郎某1(男,12周岁)、原某某(男,案发时不满11周岁)、郎某2(女,11周岁)三人路过张兰镇长泰园小区附近,遇到李某某(男,12周岁)后,质问是否骂过他们。随后,郎某1等三人将李某某带到长泰园小区公厕附近,再次质问是否骂过他们并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强迫其吃异物,录制视频后上传网络。

本案中,因郎某1等三人均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郎某1等三人依法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学校对郎某1等三人给予记过处分。

6月21日,双方监护人第一次提出调解诉求。当日18时许,双方到达张兰派出所,经过近6个小时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6月23日,民警再次组织双方监护人进行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6月24日,李某某监护人在其村委会主任的陪同下又一次到张兰派出所,要求对方赔偿5万元。此后,办案民警继续组织双方进行沟通,未果。

6月30日19时许,介休市公安局会同教育局、学校负责人及镇村干部再次组织调解。双方监护人先后到达派出所,经过调解,于7月1日0时许,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赔偿金额为4.5万元,并当场电话征询李某某父亲的哥哥(高中学历)意见,得到了其肯定答复。郎某1等三人的监护人经过两个小时的资金筹措,7月1日2时许,双方正式签订调解协议书。

由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本案对当事人询问、调解工作均在法定监护人在场或参与下进行,相关过程有录音录像佐证,符合公安机关办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