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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遭男老师性侵男学生发声 具体事件始末是怎样的?

2020-08-04 22:35:00

【四川#遭男老师性侵男学生发声#:希望能终止犯罪 让更多人提高意识】4月30日,一篇发表在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上的文章爆出四川省宜宾市高中老师梁岗十年间猥亵20多名男生。据律师介绍,这是我国首例男性教师大面积猥亵14周岁以上男性学生而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CGTN记者获得了和此案当中2名受害者交流的机会,了解到这种经历对他们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新浪微博截图  网友:强奸罪也应该适用于男性  网友评论截图  网友:间接性毁了20多人的人生  网友评论截图  对此,你有何高见?  

四川遭男老师性侵男学生发声 具体事件始末是怎样的?

延伸阅读:强奸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指的是强制性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强奸罪是否成立的问题  强奸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罪名,往往会产生很多争议。  一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仅就中国大陆的刑法来说):  (1)强奸罪的主体通常是男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女性是不可能强奸男性的,但女性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和间接正犯;  (2)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男性是没法被强奸的;  (3)从情节上讲,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女性不是自愿的。强迫,不仅包括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麻醉、灌醉、欺骗、诱惑等手段。  (4)从细节上说,男性必须将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才可以构成强奸罪。在刑法上,这被称之为“奸入”。如果没有“奸入”,虽也属于强奸罪,但确切的说属于:强奸罪(未遂)。比如一男性欲强奸一女性,将其按倒,由于女性反抗未能将其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这时该男子就属于:强奸罪(未遂)。但当强奸的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性器官的接触就足以认定为强奸罪的既遂。  

量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