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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境外家族信托被击穿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2023-03-16 00:23:27

这也是张兰设立的离岸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核心原因:家族信托下的财产实际权利人为委托人,而非托管人。而有效的具备资产隔离的功能的家族信托在委托人将其财产转为信托财产后,信托财产将独立于委托人、受益人及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委托人或受托人出现债务后,信托资产也不属于责任资产,债权人无权申请法院直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其他执行措施。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张兰的离岸家族信托被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从而失去了财产保全功能。

李魏表示,在离岸信托中,委托人在设立信托以后,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应当与受托人的其他财产一样,由受托人来控制;委托人的意愿仅作为受托人参考,受托人只忠于受益人的利益和信托目的,而不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处置信托财产。当然,受托人也不能为了自己的意愿来擅自处分,谋取不当利益,这也是不合法的。

裁判文书公布了诸多能够证实张兰对信托资产的直接干预行为。比如,嘉信银行的内部邮件表明,2014年3月13日向瑞士信贷银行的转账并非出于税务规划目的,而是为了保全个人资产。并且,在邮件中,张兰声称自己为“信托资产的实际利益所有人”,并要求“被及时告知账户资产的变化"。

此外,在新加坡高级法院下发资产冻结令之前,张兰急于转移信托账户内的资产,判决书采用了“apparent unfettered operation”一词。具体来看,第一个证据是2014年9月和2015年2月,张兰未明示原因,直接要求瑞士信贷银行两次分别转移300万美元;第二个证据是德意志银行账户于2014年11月有一笔资金转出,最终被追溯到用于购买上述在纽约的公寓。

基于多项证据,法院认为张兰对于离岸家族信托所属两个银行账户内的资产具有随意处置的权利,并由此判断张兰无意将这部分资产真正给予SETL,因此仍是实际控制人。对于张兰在香港法院和新加坡法院冻结银行账户资产前后迅速转移资产的行为判定为她将信托资产视为自己财产的表现。

相较之下,国内信托对委托人的保护更多

对于委托人意愿的保护力度是离岸信托与境内信托的最大区别之一。李魏对记者表示,《信托法》第二条规定,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依据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利益和特定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也就是说,在境内的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必须是听从委托人意愿。

所以,在境内信托中,尽管是受托人听从委托人意愿,他们仍是合法的信托关系,不能因此否认信徒的有效性,也就不容易被传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