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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厂造数千支塑料枪被认定为枪支 气枪是有杀伤力的支持严管

2023-04-08 23:03:04

案发后,有媒体在报道时,将智高玩具厂称为“兵工厂”。

黄河坚称无罪,选择上诉。

黄河当时的上诉理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简称《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必须以火药或压缩气体为动力,足以致人伤亡(轻伤以上)或丧失知觉,公安机关根据《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简称《鉴定判据》)的规定将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J/CM2全部认定为枪支,既没有科学依据,也不符合《枪支管理法》规定的“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情形;《鉴定判据》只是公安部制定的行业标准,没有以部门规章形式向社会公告,不具有部门规章的效力;《鉴定判据》从未在生产流通领域进行公告,其并不知道产品违反规定,主观上没有制造枪支的故意等,请求改判无罪。

福建高院审理后认为,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枪支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根据以上规定,公安部是枪支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其负责管理枪支的标准化工作,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有权根据需要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制定枪支的行业标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是由公安部制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2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08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枪支管理行业标准,该规定3.2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根据该规定,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的非制式枪支均应被认定为具有杀伤力。

因此,福建高院认为,黄河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此外,关于黄河上诉称其并不知道产品违反规定,主观上没有制造枪支的故意这一上诉理由,经查,黄河于2005年即因制造仿真枪被公安机关查处,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已违反规定应属明知。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013年7月19日,福建高院驳回了黄河的上诉,维持了对智高玩具公司及黄河本人的原判。

虽然二审为终审判决,但黄河仍不服判,入狱后继续申诉,但先后被福建省检察院和福建高院驳回。

2022年12月6日,黄河从宁德监狱刑满获释。其在服刑期间减刑4次,减刑2年7个月,原本14年的刑期实际执行了11年5个月。

2023年2月,黄河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当年被定为枪支的5728支黄河牌塑料玩具枪,并不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不符合《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这一情形。他还拿出两把当初遗留在家中的玩具枪拆解开来向记者展示其发射原理,“这是利用压缩弹簧来推动BB弹发射的,所以每次只能完成一次击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