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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发讣告提及连花清瘟收到律师函 朋友圈也不能随便发

2023-01-11 22:30:22

不过,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福来律师却持另一种观点。同时他还认为聂先生发布的讣告中提及连花清瘟胶囊是否涉及侵权事宜,要看聂先生的言论是否对以岭药业造成了实际损害,以岭药业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李福来律师向 " 法度 law" 表示:首先," 讣告 " 本身是件严肃、悲伤的事,本不应与连花清瘟胶囊发生任何关联,但聂先生将校友重感冒离世与连花清瘟胶囊关联在一起,至少违背了以岭药业维护连花清瘟胶囊良好形象的初衷,对连花清瘟胶囊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不良影响。

另外,连花清瘟胶囊销量的增减,本身应属于市场行为,如确实能药到病除,定能销量大增;但是如用后并无效果,大家亦定会改用其他药物。以岭药业难以证明聂先生的言论与连花清瘟胶囊销量减少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律师函》中称聂先生的言论给以岭药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明显缺乏支撑。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聂先生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侵权,应承担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的侵权责任。《律师函》中要求聂先生删除相应言论,并赔礼道歉,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合理诉求。

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师危机公关法律事务部主任李国清律师看来,以岭药业发出的律师函,主要是起到信息传递和预警的作用,没有更多的法律意义,相较于法律案件,此事更倾向于是一个危机公关事件。

李国清律师向 " 法度 law" 分析道:以岭药业因为连花清瘟胶囊对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是否有效这一问题,遭到公众质疑,面对舆论危机,需要进行公关。微博用户 " 聂圣哲 2023" 因一篇讣告收到律师函警告,同样需要危机公关。那么从危机公关的角度来说,事件的双方处理得如何呢?我们可以借助危机公关的 "5S" 原则进行分析。

首先,承担责任原则:危机发生后,公众希望看到的正是企业屈尊认错与积极改正的态度及行为。面对公众的质疑,以岭药业采取了发律师函的方式对发声者捂嘴,由此引起了更大的不满,这样粗暴傲慢的解决方式,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可。

第二,真诚沟通原则:真诚沟通有 " 两要 " 和 " 两不要 "," 两要 " 是指:要尊重公众的感受,要同理心去重视利益相关方的诉求;" 两不要 " 是指:不要过度反应,不要过度承诺。

以岭药业没有做到这几点,首先,在疫情政策改变的初期,公众对连花清瘟胶囊非常信任,一度出现了抢购和倒卖的现象,以岭药业对于连花清瘟胶囊治疗新冠感染的疗效是否做到了正确宣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