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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厂造数千支塑料枪被认定为枪支 玩具就是玩具!如果能伤人就不该出厂!

2023-04-08 23:02:43

但他承认,EG723型气手枪是利用压缩气体为动力,“枪体里有一个小气瓶,注入压缩气体后可以连发,给打火机充气的气罐就可以用来给这种枪充气。”智高玩具公司生产的EG723型气手枪共有375支被认定为枪支,也是导致该案案发的枪型。

目前,黄河已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阳、李向荣帮他写了申诉书,准备继续申诉。

其申诉事实及理由为,黄河主观上没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判决所依据的1.8J/CM2的枪支鉴定标准不合理、不合法,不应作为鉴定依据,且鉴定主体、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过程及结果也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情况,本案未达到刑事案件定罪标准要求,应判决无罪。

律师认为,刑事定罪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不应客观归罪。本案要认定申诉人构成犯罪须证明申诉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一种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行为,才能认定申诉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判决书认定的作案时间是2008年初至2011年7月,那么,从2008年初至2011年7月案发,申诉人黄河是否知道自己所生产和销售的玩具枪中有部分是枪口比动能超过1.8J/CM2而构成所谓的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呢?

律师认为,枪口比动能超过1.8J/CM2一律认定为枪支的规定,直到2011年1月24日才由公安部在其网站上首次向公众公布,在此之前包括申诉人黄河在内的普通民众不清楚有此规定。

在此之前,普通民众在公开渠道上只知道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此外,律师还对1.8J/CM2这一枪支鉴定标准的出台程序、法律效力等提出质疑。

澎湃新闻查阅公安部官网发现,2011年1月24日,公安部官网公布了《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起草单位为公安部刑事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于2007年10月19日批准发布,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公安部官网未公布该鉴定判据,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网也只是公布了该鉴定判据的基础信息、备案信息、起草单位等,其正文也是不公开状态。

不过,由于近年来“假枪真罪”案频发,《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内容得以通过其他渠道公开,其中规定:“制式枪支、适配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曾经发射非制式子弹致人伤亡的非制式枪支直接认定为具有致伤力;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J/CM2。”

2018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黄河认为,这是“两高”对以往枪支判定标准过低所带来的打击面过大过重问题的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