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吃海鲜腹痛就医出院当天死亡 病从口入海鲜要少吃
2023-02-09 13:00:52经法院核查,徐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为832516.08元。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416258.04元。
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生虽在医嘱中载明严密观察腹痛情况,但其并未重视许某的病情,未采取相应留院观察措施,延误了对患者的治疗,故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