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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命毒师案终审:撤销涉毒罪名 这真是法治的进步

2023-05-25 21:50:18

2019年6月20日,武汉中院对该案重审一审宣判。法院仍认为,杨朝辉、张正波、冯静、鲍俊喜违反国家已列入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并向境外个人销售,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但此次重审更改了刑期。法院认定,因4人存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等情节,依法进行从轻改判。其中,张正波刑期由原一审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

张正波等人对该判决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列管的一类精神药品,并不一定等同于毒品。”张正波及其辩护律师朱明勇、刘长认为,精神药品有双重属性,是否为毒品,需要看是否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张正波公司生产的“4号”能用来制毒,也能用来做药,检方没有查明“4号”的去向,未能证明“4号”流向了吸毒贩毒人员,不能将其认定为“毒品”。

终审:原审定罪不准,导致量刑不当

朱明勇提供的2023年5月10日湖北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显示:湖北高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该案4名上诉人均不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辩护意见。

湖北高院表示,经查,武汉凯门公司非法制造、销售的药品系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精神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销售渠道还是非法销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因此,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精神药品并不当然等同于毒品。

湖北高院认为,武汉凯门公司从成立之初即开始进行药品的研发、制造、销售。2014年1月1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发布后,武汉凯门公司制造、销售的部分药品被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但杨朝辉、张正波为了获取利润,仍继续组织生产、销售列管的精神药品。侦查机关虽然调取了杨朝辉与部分境外买家联络的邮件,但相关邮件内容并不能证明境外买家的身份,亦不能证明境外买家购买精神药品系出于医疗目的或是流入毒品市场,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武汉凯门公司和杨朝辉等人有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当做毒品替代物销售的主观故意,也不能证明该公司销售的精神药品流入了毒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