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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陌生男子闯入室内 住户坠楼身亡 到底是怎么回事

2023-06-30 22:30:14

刘女士出示了3份取货日期为2016年5月的饰品质量保证单,保证单上记录的商品包括项链、戒指、耳环等饰品,价格共计24720元。刘女士称,发现金饰找不到后,她曾向警方提起此事,但金饰“找不到”一事尚未立案侦查。

6月28日,事发当晚出警的远洋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目前警方尚在处理此事,其余情况不便透露。

▍律师说法若因敲诈勒索或抢劫致坠亡或可从重处罚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有哪些区别?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赵良善表示,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存在明显区别,即“威胁”内含不同:一是从威胁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二是从实现威胁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三是从威胁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四是从非法取得财物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赵良善强调,本案中,若几名陌生男子扬言如不交出一定金额,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或者以当场杀害、伤害刘先生相威胁,那么几名陌生男子或涉嫌抢劫罪。相反,若几名陌生男子并未以杀害、伤害刘先生相威胁,或者并未扬言如不交出一定金额,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那么几名陌生男子涉嫌敲诈勒索罪。

赵良善表示,若几名陌生男子涉嫌敲诈勒索罪,因刘先生恐惧而坠楼,几名陌生男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未得到一分钱,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因几名陌生男子实施敲诈勒索,导致刘先生坠楼,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在量刑时可从重处罚。若几名陌生男子涉嫌抢劫罪,同样是抢劫未遂,又因几名陌生男子实施抢劫,导致刘先生高坠,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在量刑时可从重处罚。

赵良善指出,刘先生的坠亡与几名陌生男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刘先生的家属可要求几名陌生男子支付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对此,刘先生的家属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起诉。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本案中,若几名陌生男子闯入被害人家中当场强行索要财物,使被害人心理产生了对暴力威胁的恐惧,可以抢劫罪立案,属于入室抢劫。若本案被害人由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恐惧当场跳窗死亡,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根据刑法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付建表示,本案以敲诈勒索罪还是以抢劫罪立案,关键是看犯罪嫌疑人在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时,有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也是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最大的区别,敲诈勒索罪不要求“当场勒索财务”,也不要求以“当场的暴力”相威胁。本案犯罪嫌疑人有多人,以入室的方式勒索财物,无论有没有使用暴力,都对被害人心理产生了巨大的对暴力的恐惧,属于当场以暴力相威胁索取财物,本案应当以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即入室抢劫立案。

付建认为,本案中,之所以构成抢劫致人死亡,首先是因为刑法上将抢劫致人死亡这一情形与故意杀人罪等进行区分,抢劫致人死亡适用抢劫罪的加重刑。其次,若被害人跳窗坠亡和入室抢劫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由于对嫌疑人的恐惧跳窗,并且在当时情形下只能选择跳窗,能够正常跑出门报警的可能微乎其微,可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