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约的师范生 该增加惩罚性赔偿吗? 背后的真相让人始料未及
2023-10-13 22:56:11民商法专家、重庆绮惠法律研究院院长吴春燕向记者表示,虽然协议的一方主体为教育主管部门,但培养协议签订时,教育主管部门是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与同样是平等主体的考生、学校之间,基于三方的意思自治而签订的,因此“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应界定为民事性质的合同关系”,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受培养协议的约束。
公费师范生违约导致作为委托培养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为特定区域或特定学校培养教师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民法典规定,委托单位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公费师范生已享受的公费教育经费总费用,系其基于培养协议取得的财产,合同解除,其取得该财产即缺乏法律依据,理应予以返还。”吴春燕解释。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或者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公费师范生违约是否应该增加惩罚性赔偿?
在网友热烈的讨论中,不少人提出,不仅要约定违约金,对于公费师范生违约的情形还应该增加惩罚性赔偿。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法律对此作何规定?
吴春燕介绍,惩罚性赔偿是超出受害人实际损失范围苛以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是侵权责任法领域损害赔偿填平原则或全面赔偿原则的例外,是民事法律上的一个特别制度。
“惩罚性赔偿主要针对不易发现、行为危害性大、具有反复性和持续性、权利人调查取证耗资巨大等,填平原则既不能真正填平受害人的损失,也不能起到吓阻和教育作用的特殊侵权行为。”吴春燕介绍,如民法典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据此可见,对公费师范生违约的情形增加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与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理不符。”吴春燕称。
将违约行为记入人事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可行吗?
广东省的培养协议书约定在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之外,还要“公布其违约行为,将其记入人事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
就公费师范生的违约行为,社交平台上多有指责。部分网友认为,公费师范生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过轻,“他们免费占用公共资源,享受补贴,到头来却不愿意履约,应该一律计入人事档案和社会征信。”一位网友的评论得到了众人响应,他们纷纷表示应加大对公费师范生违约的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