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割腕送医后跳楼 亲属索赔237万 这背后真相让人无语
2022-12-14 11:15:19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因割腕受伤来医院处治疗,对于这种比较特殊的病人,医疗机构应当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护理看护上比普通病人要更加严谨细致。医院在将李某某转入普通病房后,在护理看护上未做到特殊对待,在其走出病房到坠楼身亡这段时间也未发现异常情况,对于李某某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但考虑到李某某坠楼系其主观追求的结果,其自身具有绝大部分的过错,故判决由F医院承担 15%的赔偿责任即 356136.45元。F医院不服,遂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李某某坠楼系因自杀,属于自主追求死亡,李某某的自杀行系导致死亡的根本原因。家属在需要 24 小时陪护的情况下却不慎睡着,具有监管过失。F 医院系一家综合性医院,仅可能对李某某进行生命救助而无法进行精神治疗,无法苛求其按照专科医院的标准进行防范。而且事发地的两扇窗户均安装了限位器以及防护栏,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要求的行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医护人员每小时巡房符合护理分级制度,且院方已医嘱家属 24 小时陪护,应认定医院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故F医院对李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F医院自愿补偿3万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遂据此改判F医院补偿李某30000元。
【法官提示】
经营者对在经营场所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免遭侵害的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限于合理范围内,经营者在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提供符合行业标准且无安全隐患的场地以及相对完善的安保系统并尽到适当的提示义务时,一般可认定其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潇湘晨报综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人格权保护审判白皮书